校教字〔2021〕17号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师范生教育实践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系)、相关单位(部门):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师范生教育实践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2021年6月8日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师范生教育实践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范生培养,突出实践导向,完善师范生教育实践体系,丰富师范生教育实践体验,提升教育实践效果,不断提升师范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教师〔2016〕2号)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师范生教育实践是教师教育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培养的必要环节。围绕培养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的目标要求,通过系统设计和科学组织实践教学环节,促进师范生深入体验教育教学工作,逐步形成良好的师德素养和职业认同,更好地理解教育教学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教育教学设计与实施、班级管理与学生指导等能力,为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和持续的专业发展奠定扎实基础。
第三条 各院系要建立健全以实习计划、实习教案、听课评课记录、实习总结与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师范生教育实习档案袋制度。
第二章 内容及实施
第四条 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实践全过程,将教育实践贯穿教师培养全过程,促进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实施教育实践课程化管理,以教育见习、实习和研习为主要模块,构建包括师德体验、教学实践、班级管理实践、教研实践等全方位的教育实践内容体系,落实师范生教育实践任务,累计不少于1个学期。
第五条 教育实践主要采取观摩见习、模拟教学、专项技能训练、集中实习等多种形式,通过三大训练体系,丰富师范生的教育实践体验,提升教育实践效果。
1.基本技能训练。指教师职业通用技能训练,包括书法技能(钢笔字、粉笔字、毛笔字)、教师口语技能(普通话)和现代教育技术技能(多媒体课件制作)等三个主要环节。
2.学科教学技能训练。主要指专业技能,即体现专业特点和特殊要求的实践能力,以及在课堂教学中依据教学理论,运用专业知识,为顺利完成教学任务、促进学生学习发展而形成的一系列教学行为方式(如说课与试讲等)。
3.综合技能训练。综合技能训练包括教育见习、教育实习和教育研习。
教育见习是为师范生系统了解基础教育教学而开展的实践教学环节,包括校内合作见习和校外中小学幼儿园见习。
教育实习是师范生毕业入职前实际参与教育教学工作并在工作中检验、锻炼、提升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
教学研习是为教育实习后总结、反思实习经验,提升教学研究意识与能力,加强对教学过程的认识水平而设计的实践教学环节。
教育实践环节设置情况表
实践环节 |
建议学分 |
学期 |
主要内容及开展方式 |
基本技能训练 |
3-6 |
1-6 |
配合相应课程,结合教师资格证考试模式,各院系自行安排。 |
学科教学技能训练 |
2-5 |
1-6 |
依照各专业教师教育课程开展。 |
综合技能训练 |
18-20 |
3-7 |
包括教育见习、教育实习和教育研习等。由各院系在校内或校外实习基地组织开展;或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顶岗支教活动。 |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成立师范生教育实践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教务处、教育学院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相关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及部分学科教学论骨干教师组成。负责学校师范生教育实践规划、配套制度办法的制定、统筹保障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 相关二级院系成立由院长(系主任)任组长,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学科骨干教师、校外兼职教师组成的教育实践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师范生教育实践计划的制订、具体实施、检查和总结工作。
第八条 每学期初,二级院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制定师范生教育实践计划报教务处备案,并按照计划依据实践教学课程标准,落实各教育实践环节任务,做到实践前有明确要求、实践中有严格监督、实践后有考核评价。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对二级院系的教育实践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或巡查。
第四章 指导教师
第十条 师范生教育实践由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共同指导。指导教师分为专业指导教师、带队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三类,共同指导学生完成教育实践。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工作要求
1.专业指导教师:负责学生专业指导工作。指导师范生日常技能训练和实习生的备课与校内试讲活动;积极配合实习学校指导学生完成备课、授课、班主任活动等实习任务;做好指导过程相关记录,并填写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日志;解答学生实习中遇到的与专业课程有关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填写《实习手册》,撰写实习总结;做好学生成绩评价工作。
2.带队指导教师:负责实习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做好与实习学校负责人的联系工作,与实习学校共同制订实习点的工作计划,落实实习任务和实习学生的食宿交通安排等事宜;将实习具体安排情况报送教务处备案;针对实习学校具体情况,制订具体纪律要求,并负责学生纪律和考勤工作;及时掌握并反馈本实习点各专业的实习状况,加强过程管理,进行实习质量监控,做好实习过程相关记录。实习结束后,认真听取实习学校领导、指导教师对我校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妥善处理实习遗留问题,撰写实习指导工作总结;做好实习鉴定表的收集工作,与其他实习指导教师一起做好学生成绩评价工作。
3.校外指导教师:负责学生日常实习指导工作。根据实习计划指导学生开展实习工作,完成实习任务;帮助学生解决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与带队指导教师保存联系;按规定给出实习成绩。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选派
1.专业指导教师:由开展实习工作的院系负责选派。要求专业素质良好、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心强;原则上每位教师指导学生人数10人左右。
2.带队指导教师:由开展实习工作的院系负责选派。原则上要求学生工作经验丰富、沟通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每位带队指导教师负责一个实习片区的工作。
3.校外指导教师:由接受实习任务的单位负责选派。要求由专业素质良好、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的老师担任指导教师,原则上每位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超过5人。
第五章 学生要求
第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学校和实践教学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教育实践目的,态度端正,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遇到问题及时与指导教师沟通。
第十四条 学生须按时完成教育实践要求的各环节学习任务。认真填写实习日志,规范撰写教案、调研报告、实习总结等。
第十五条 学生应认真履行请、销假手续,对无故缺勤者,学校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实行实习资格考核制度,师范生须通过相关课程学习和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教育实习环节,
第十七条 教育实践成绩考核是检查师范生实践学习效果的一个重要手段。学生应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实践环节课程的学习,并参加考核。实践考核不合格的学生,须进行重修。
第十八条 教育实践环节课程应以学生前期准备情况、中期表现(包括学习态度、出勤情况、完成情况、完成质量等)、终期考核结果等按一定比例记入总成绩。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教务处及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附件:1.专业实践教学活动课程计划表
2.实习学生请假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