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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1日星期五6:29:30
政策文件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合理性评价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30 14:02:43    人气: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现学校教师教育专业人才培养定位,全面提升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四有好老师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 号)《职业技术师范教育专业认证标准》教师司函〔2019〕5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人才培养合理性评价包括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的合理性评价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所有师范类本科专业,其他本科专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各学院(系)应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专业实际制定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人才培养合理性评价实行“学校统筹、学院负责、专业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人才培养合理性评价的开展,推动人才培养合理性评价工作落实。教务处负责对各专业开展人才培养合理性评价情况进行过程管理和业务指导。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对合理性评价开展情况进行监测督导

第七条 开设师范类专业的二级院负责组织所属专业开展人才培养合理性评价;专业在学院(系)的指导下落实相关合理性评价工作,并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整改落实。

第三章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

第八条 评价对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的对象为该专业设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即被评专业设定的学生毕业5年左右在社会和专业领域达到的发展预期。

第九条 评价内容。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人才培养目标内容的合理性。主要评价被评专业人才培养的服务面向、职业特征和人才定位等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要求,是否适应国家和地区基础教育改革发展需要,是否适应教师队伍建设重大战略需求,是否落实国家教师教育相关政策要求,是否达到教师职业能力标准,是否体现学校办学定位。

2.培养目标评价制度的合理性。即被评专业是否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培养目标自我评价制度,并有效运行。

3.培养目标形成机制的合理性。即被评专业在人才需求调研过程中能否合理拟定调研提纲、选择调研对象、选取调研方法、覆盖调研范围、采用调研数据等培养目标论证是否有行业(企业)专家、毕业生代表等参加,是否集体讨论研究确定

第十条  评价方法。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要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等办法,全方位、全覆盖地开展调研,包括但不限于毕业生调研、用人单位调研、第三方评价。评价开展前,应根据需要认真做好调查问卷、访谈话题、案例选取等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评价责任主体评价实施的责任主体分为校院两级:

1.学院(系)自评。二级学院(系)组织本学院(系)师范专业开展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自我评价。自评须邀请利益相关方参加,并提交需求调研分析报告。

2.审核指导。教务处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师范类专业开展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的对象、内容、方法、工具、信度与效度、结果与应用等情况进行审核及指导。

3.学校监测。教师发展中心定期对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开展情况进行监测督导

第十二条  相关参与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利益相关方包括:被评专业的在校生及毕业生、教师、教学督导、教学管理人员,用人单位代表、实习单位代表,被评价专业的高校同行专家,服务领域行业专家等。

第十三条  毕业生调研。

1.毕业生是调研的主要对象,对毕业生调研的覆盖率原则上不低于80%,且有效参与率原则上不低于60%

2.对毕业生的调研内容应能反映专业培养目标的相关项,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行业、所聘岗位、岗位角色、职业发展、工作业绩、薪资水平、自身满意度评价以及对培养目标的认同度等。

3.对毕业生的调研可以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运用问卷调查、专题座谈、专项访谈、返校交流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调研。

1.用人单位是调研的重要对象,选择拟调研的用人单位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包括接收被调研专业毕业生的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

2.对用人单位的调研内容主要为被评专业毕业生在岗位所展示的师德践行能力、教学实践能力、综合育人能力、自我发展能力、职场竞争力以及人才需求建议等。

3.对用人单位的调研可以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运用问卷调查、专题座谈、专项访谈、邀请来校交流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评价周期。学校对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周期原则上每4年一轮。各专业应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至少每2年开展一次小周期自我评价,每4年开展一次大周期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合议及结论。各学院应召集有学院领导、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代表、行业专家代表、毕业生代表参加的会议,对评价情况进行合议并形成结论。

第十七条  工作文档。各学院在组织开展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过程中,应注重运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收集相关资料,形成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文档。包括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主体及参与方、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论等。相关记录要完整、可追踪。

第十八条  结果运用。各专业应按照认证理念的要求,将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结论作为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优化人才培养目标、完善评价制度的重要参考,并与修订完善毕业要求、课程体系等工作有机结合,形成持续改进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工作长效机制

第四章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

第十九条  评价对象。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的对象为被评专业的毕业要求及分解指标点、支撑毕业要求的课程体系、毕业要求达成评价方法等。

第二十条  评价内容。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

1.毕业要求能否有效支撑专业培养目标。

2.毕业要求分解是否合理,是否形成可教、可学、可衡量、可达成的指标点是否明确、公开。

3.毕业要求指标点是否有课程体系有效支撑。

4.对毕业要求的达成评价方法是否科学有效

第二十一条  评价责任人。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实施的责任人分为(系)和专业三级:

1.专业评价小组。各专业应成立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小组。评价小组的主要组成人员为:学院领导、专业带头人、教学部主任、课程组组长、教学督导、骨干教师代表、辅导员校外专家和毕业生代表等。评价小组的主要职责是针对第二十条所列内容进行评价、合议并形成结论。

2.学院(系)指导。学院(系)负责指导所属师范类专业完成毕业要求合理性自我评价。评价过程中须根据需要邀请利益相关方参加。

3.学校审核监测。教务处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师范类专业的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的对象、内容、方法、工具、信度与效度、结果与应用等情况进行审核及指导。教师发展中心定期对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开展情况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  评价参与方。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参与方包括:本专业毕业生、专任教师、辅导员、教学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用人单位代表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代表等利益相关方。

第二十三条  评价方法。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审读材料、开展调研、组织研讨、专题访谈等形式。评价开展前,应根据需要认真做好调研相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评价周期。每年春季学期末,有毕业生的专业须按学校规定对本专业的毕业要求合理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工作文档。各专业在开展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过程中,应注重运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收集相关资料,形成“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文档,交学院存档,要求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二十六条  结果运用。各专业要对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反思,形成科学设置毕业要求、完善课程体系、推进教学改革的具体整改措施。各级学院(系)要组织专业就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结果进行专题研讨,督促专业落实工作改进要求。学校教师发展中心定期调阅各师范类专业“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文档,并以适当方式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将结论存档。

第五章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第二十七条  评价对象。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对象包括被评专业课程设置、课程目标、课程实施(课程内容与教学方式)、课程考核评价等。

第二十八条  评价内容。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1.课程设置是否符合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要求,课程结构是否合理,且能支撑毕业要求达成;

2.课程目标能否合理对应毕业要求指标点课程矩阵支撑是否合理

3.课程内容是否体现专业性,注重基础性、科学性和实践性;

4.课程内容与教学方式能否有效实现教学目标;

5.课程评价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结果性评价、过程性评价、表现性评价和综合性评价等)是否符合课程目标要求

6.课程考核评价的内容与评分标准等是否适应评价方法和课程目标。

第二十九条  评价责任人。专业带头人和教学部主任为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责任人,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具体负责课程的目标、实施、考核等评价,所属学院(系)教学工作副院长(主任)负责指导。其中跨学院开设的课程,课程开出学院(教学部)进行指导。

第三十条  评价参与方。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参与方包括学生、专任教师、教学督导、教学管理者、校外专家等。

第三十一条  评价方法。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要多层面了解与反馈课程建设与实施情况,根据不同主体的多样评价目的,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式匹配评价需求。运用的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课程调查问卷、访谈、课程考核成绩分析等。

第三十二条  评价周期。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在课程开出的学期进行。

第三十三条  工作文档。各专业应指导课程教师在进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过程中,注重运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收集相关资料,形成“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文档,要求记录完整、可追踪。课程体系标合理性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学院()存档。

第三十四条  结果运用。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结果需及时反馈给教师,帮助教师针对问题及时改进。二级学院应将教师运用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结果改进课程教学的情况纳入到对教师的业绩考核,督促教师持续提升课程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教师发展中心根据工作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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