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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教育实践“双导师制”实施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6/08 09:57:01    人气:

校教字〔2021〕22号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教育实践“双导师制”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学院(系)、相关单位(部门):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教育实践“双导师制”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2021年6月8日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教育实践“双导师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教育实践是师范教育重要的教学环节,是联系理论与实践的桥梁,教育实践指导教师的构成及其能力素养对于提高师范生教育实践能力和教师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教育实践工作质量和工作目标的实现,我校对师范专业教育实践培养采用校内和校外指导教师共同指导制度(简称“双导师制”),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教师〔2016〕2号),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实践全过程,将教育实践贯穿教师培养全过程,促进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教育实践内容由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熟悉中小学教育(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等)的需要。教育实践的校内教师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遴选的优秀教研员和中小学教师共担任指导教师。可采取驻校指导、巡回指导和远程指导等多种方式进行有效指导,切实落实教育实践各项内容。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三条  校内指导教师聘任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2.专业基础理论、教育理论扎实,专业基本技能和教育教学技能娴熟,知识结构合理,教学经验丰富。

3.了解中小学教育(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等)的需要,熟悉新课程改革,熟知国家教师教育政策。

4.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和较丰富的教研经验,能够深入基础教育,积极参与基础教育教学改革。

5.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其以上学位。

第四条  校外指导教师聘任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2.掌握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有较好的教育理论素养。

3.教育教学基本功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突出。

4.具有较强的学科教研能力,熟悉新课程改革,积极参与学校师范专业人才培养过程。

5.具有中教一级或小(幼)教高级以上职称,或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三章  导师职责

第五条  校内指导教师职责

1.积极更新教育教学理念,把握学科前沿动态,投入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参与基础教育教师培训,引导基础教师教育专业发展。

2.主动发挥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教师教育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一体化进程。

3.引导师范生养成教育情怀,践行师德,树立正确的职业意识,掌握扎实的教学理论。

4.重视师范生教学技能训练,积极参与并指导学生的教育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师范专业技能竞赛。

5.培养师范生的教研能力,指导学生参加教研和调查研究活动,指导学生完成教研论文。

6.深入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等)课堂教学,主动参与听课、说课和评课活动,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7.积极参与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服务。与校外指导教师协作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努力促进教研成果推广应用。

第六条  校外指导教师职责

1.积极更新教育教学理念,努力把握高等学校教师教育改革动态,主动适应教师教育新课程改革与发展。

2.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专业理论素养和教育教学技能。

3.主动发挥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投身于教师教育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一体化进程。

4.引导师范生养成教育情怀,践行师德,树立正确的职业意识,指导师范生完成教学技能训练任务掌握教育教学技能。

5.指导实习生备课和教学设计,积极参与听课和评课,帮助实习生完成见习、实习和研习任务,带领实习生参与班级管理,提高实习生的教育教学能力。

6.指导师范生学习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课件设计与制作,帮助师范生开展教学案例和课程资源开发,积极参与并指导实习生进行基础教育教学调研。

7.每学年为师范生上示范课1次以上。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七条  院系根据师范专业工作实际需要开展选聘工作,保证“双导师”数量足、指导工作开展到位。原则上每2个实践基地配备不少于1个校内指导教师,每5个实习生配备不少于1个校外指导教师。

第八条  院系根据本单位师资和校外教师情况,在征求教师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名单,校外指导教师可颁发聘书,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双导师”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

第十条  院系在聘任指导教师后,应有计划地组织指导教师进行集中培训或考察学习,召开交流研讨会,提升“双导师”队伍整体素质。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根据所承担的指导工作任务,每学年向所在院系提交指导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各二级院系负责对“双导师”进行考核评价,主要对“双导师”的履行职责情况、指导工作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评。

第十三条  各二级院系应将校内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计入教学工作量,应根据校外指导教师考评结果,按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付予相应课酬。

第十四条  各二级院系负责建立和管理“双导师”指导工作记录、指导工作档案。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附件:教育实践“双导师”安排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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