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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7/08 10:23:02    人气:

校教发字〔2021〕3号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教学督导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学校2021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2021年78日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教学督导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分别由教务处负责人和教师发展中心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校级教学督导组组长和二级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担任。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师发展中心。

第三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校级教学督导组和二级教学单位督导组两级组织机构。校级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人员总数一般不超过10人;二级教学单位督导组设组长1人,秘书1人,人员总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专任教师数的10%。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按照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学校办学定位、人才培养要求以及各种评估认证要求,对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学管理等开展监督,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及时客观地向学校和相关部门反馈教学现状,查找问题,发布教学质量状况等教学工作信息,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并跟踪改进,以促进形成学校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机制。

第五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一)对全校教学过程各个环节及教学管理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指导咨询、信息反馈等职能,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二)督查与指导各二级教学单位教学督导组开展工作及学校教学工作相关管理规定、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建立学校与二级教学单位的督导联系点制度,强化两级教学督导分工协作,扎实推进教学督导工作有效协调统一。

(四)深入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现场,进行巡课、听课。做好记录,并对教学活动做出客观、公正评价,指导教师改进教学。

(五)深入二级教学单位进行调研,及时发现教学工作的问题、难点、特色、创新点,及时总结与推广。

(六)结合学校整体教学工作安排,进行常规性和集中性的检查。

(七)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提出持续改进意见。

(八)定期编辑、刊发《教学督导工作简报》。

(九)定期向校领导、各相关部门提交督导工作报告。

第六条  二级教学单位督导组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本单位的教学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教学运行情况,教学档案归档、试卷命题质量和阅改及试卷分析等情况,以及实践教学各环节的落实与完成情况。

(二)对本单位开设的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进行随机听课和指导。按时完成听课任务,及时向任课教师进行反馈,并认真填写听课记录。

(三)做好日常教学督导工作并配合校级教学督导组开展好集中教学检查工作。通过日常和集中检查发现本单位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教育教学信息。

(五)对教风、学风、考风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对本单位教学管理工作,尤其是基层教学组织的建设工作进行督查与反馈。

(七)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议,就相关教学督导工作进行研讨。制定学期及年度督导工作计划,并按时完成、形成总结。

(八)完成学校督导委员会和校级教学督导组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教学督导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教学督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举行一次例会,二级教学督导组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亦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安排临时性会议,制定工作计划,安排工作任务,通报相关情况。

(二)信息反馈制度。教学督导委员会以及两级教学督导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教师发展中心、教务处或相关二级教学单位及教师本人口头或书面反馈教学督导情况。

(三)督导简报制度。两级教学督导组就教学督导工作适时总结、编辑、刊发《教学督导工作简报》。

(四)巡课、听课制度。两级教学督导人员要按照教学进程以及督导工作计划、要求进行经常性的巡课及听课。

(五)工作记录制度。教学督导人员进行督导活动需填写工作记录,并及时存档。

(六)持证上岗制度。教学督导人员履行督导职责时,须佩带督导员证。

(七)持续改进制度。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和两级教学督导组例会立项整改的问题,相关单位和个人须持续改进并落实。

第五章 人员聘任及待遇

第八条  人员聘任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关心学校建设与发展,政治理论水平较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教学业绩突出。

(二)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责任心强,善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具有较高的威望,并勇于探索创新。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督导工作,精力充沛,具有奉献精神。

(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高级职称,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十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二级教学单位教学督导员还应熟悉所属学科领域专业知识,具有5年及以上教学工作经历,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和一定教学管理经验。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第九条 教学督导员从符合聘任基本条件的在职人员或退休人员中选聘。校级教学督导组成员由教师发展中心提名,经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研究通过,主管校领导批准;二级单位教学督导员由各单位负责,并在教师发展中心备案。教学督导员聘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不再聘任。教学督导员在聘期内经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或所聘二级教学单位领导班子议定后可随时解聘。

第十条 教学督导人员待遇根据其承担的工作量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教务处提出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二级教学单位教学督导员的待遇遵循总量控制、自主分配的原则。

第六章 条件保障及考核

第十一条 学校及各二级教学单位为教学督导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条件与保障:

(一)按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二)参加相关教学工作会议。

(三)深入课堂、实验、实习、实训等教学现场听课、调研、指导。

(四)调阅有关单位、部门和教师的教学文件和教学资料。

(五)组织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及时了解教学情况。

第十二条 每年年终进行工作考核。两级教学督导人员年终需提交工作记录、听课记录等材料。校级教学督导员由学校督导委员会考核,二级教学单位教学督导员由各单位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待遇发放和是否聘任的依据。

第七章  

第十三条 学校各教学相关部门、各教学单位以及教师应重视和支持教学督导工作,自觉接受教学督导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妨碍或拒绝教学督导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可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科教育教学。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教学督导管理规定》(校教字〔2013〕53号)和《二级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16〕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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