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21〕25号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部门):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21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2021年6月8日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改革,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的程序与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参加师范专业认证的所有本科专业。
第四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包括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工作,学院(系)负责对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价,学校定期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二级学院(系)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国标》和“认证标准”的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实际情况的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办法,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目标达成度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及时公示并做好存档。
各专业要对评价结果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并从培养方案的修订、课程体系建设、课堂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通过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持续改进,引导和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升。
第三章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七条 评价依据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国标》和“认证标准”为根本依据,以学校办学定位及专业培养目标定位为内部依据,以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及区域经济社会特别是教育发展现实需求为外部依据。
第八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学生、教师、院级教学督导、院级教学管理人员、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校外专家、家长等利益相关方。
学校主管领导为校级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责任人,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学校层面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的具体工作。
二级学院(系)院长(主任)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责任人,二级学院(系)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和专业带头人负责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评价方法
为全面、有效地进行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应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评价前需确认各项培养目标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
具体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查自评、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
第十条 评价周期
学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在学生毕业前进行,为“预警式”评价,形成“预警式”评价报告,为二级学院(系)修订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完善课程体系、改进理论与实践教学提供指导性意见;第二次在学生毕业后5年进行,为结果性评价,对本专业毕业5年后学生达成培养目标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价,为专业综合改革提供实证参考。
二级学院(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形成“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记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为专业培养目标的修订提供证据支撑。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各专业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二级学院(系)存档,保存六年。评价结果作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修订的重要依据,至少每四年修订一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第四章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依据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认证标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十三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毕业生、专业教师、兼职教师、辅导员、二级学院(系)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二级学院(系)院长(主任)为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责任人。
各专业成立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小组。评价小组的主要组成为:二级学院负责人、教学部主任或专业带头人、院级教学督导、教师代表、辅导员和校外专家。
评价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和审查本专业毕业要求各指标点和相关支撑课程的合理性;确定各指标点支撑课程的权重值;制定和审查评价方法;收集数据,实施评价,撰写报告,提出持续改进要求。
第十四条 评价方法
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小组对本专业所制定的毕业要求进行合理的分解,一般可分解为2-6个能反映毕业要求本质、较具体和评价性强的指标点。根据各指标点适用的评价方法,使用适宜的评价方式进行评价。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可采用多种评价方式进行,但一般应包括定量的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毕业要求分解的每个指标点应该由2-6门课程支撑,每门课程按照对指标点贡献度的大小分配合理的权重,支撑权重值之和为1。对课程考核成绩进行评价以计算出“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值”,再依据计算出的“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值”和相应课程的支撑权重,计算出“毕业要求达成度”。最后,将该计算结果与制定的合格标准进行比较,进而得出支持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评价周期
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确保对每一届毕业生都进行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评价结果形成“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各专业对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和比较,找出教学环节、课程体系的弱点,进行必要的整改,从而保障各个教学环节、课程体系、教学大纲均能围绕毕业要求达成这个核心任务来实施。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二级学院(系)存档,保存六年。评价结果作为专业对毕业要求调整的重要依据,至少每四年调整一次专业毕业要求。
第五章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十七条 评价依据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为依据。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是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的基础,其可靠性和合理性决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是否合理和可信。
第十八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学生、专任教师、院级教学督导、二级学院(系)教学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二级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院长(主任)或副院长(副主任)为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责任人,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落实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评价方法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主要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旨在多层面了解与反馈课程建设与实施情况,根据不同主体的多样评价目的,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式匹配评价需求。具体可运用的评价方法包括:课程调查问卷、访谈、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等。
第二十条 评价周期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每学期进行,评价结果形成“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二级学院(系)存档,保存六年。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对专业必修课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评价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贡献是否达成,并及时反馈给相应教师,帮助教师了解课程特点及所处水平,发现课程教学短板,有针对性地改进相应教学环节,调整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帮助专业结合专业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优化课程体系,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师范类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系)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报告参考模板